每當有個人做出違反道德或法律之事,即便他已是個完全的成人,我們的媒體和主流社論總是開始怪罪他的家庭、學校、老師,認為他的父母沒有給他完整的家庭教育、學校老師也沒盡到品德教育之義務(最近非難後者的傾向愈來愈強,不但法律系學生「拾金索取三成報酬事件」,這種學生的品格問題,甚至連畢業N十年的法官貪汙,也通通歸因於法學教育的失敗、大學法律系教授的無能)。
讓我們就事論事,拿出科學的態度分析。如果今天該法律系學生或法官,違反道德或法律的行為,侵害了他人的權利或者造成了他人的不愉快,給整個社會帶來損失或負面影響,假設這個數值是A。我們應該認真並仔細地去思索,A的成因有哪些,各占多少百分比。就像是車禍事件的損害賠償,一定要好好釐清被害人和加害人各自的過失程度,這樣去制裁或非難該加害人,才有正當性。若我們僅以最粗糙的方式,也就是行為人花了多少時間做某事,來衡量影響她人格型塑的成因比重的話,以上述拾金案為例,拾得人為23歲剛從法律系畢業之學生,在她一生的201,480小時中,中小學義務教育12,960小時(設每一上學日有8小時,每週5日,每年共有36週(扣除寒暑假設3個月),共9年)、高中教育4,320小時、大學教育4,320小時(設每週25學分=30小時,每年共有36週(扣除寒暑假設3個月),共4年),也就各占了一生中的6.43%、2.14%、2.14%的時間。其餘則是她與家人相處=家庭教育、補習、學才藝、跟朋友玩耍、看書、睡覺…的時間,假設她每天獨處8小時(包括唸書、上網和睡覺),23年來共為67,160小時,在她的人格形成中占了33.33%,最起碼她應該為自己負1/3的責任。這只是最保守的估計,因為這樣的算法等於完全忽略了當事人在學校活動中的自主心智活動,僅僅把她當作是教育的受體而不具任何能動性。
如此一來,我看不出媒體有什麼樣的科學根據,指責「大學教授」或「大學教育」這樣一種生命中的短暫過客(只占當事人人生的2%左右),應為上述的法律系學生或法官的行為負責。既然大學教育與個人品格形塑之相關性如此低,為何大眾還痛心疾首,批判謂:「法學教授到底用什麼營養劑調教出這樣的學生?為何學生記住了複雜的法條,反忘記了做人的基本道理?」(引用自12月19日聯合報黑白集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6043001.shtml)。
這是根基於一種傳統的觀念:一個人之所以犯錯,不單是他本人的錯,而他周遭的人們也必須負擔或多或少的責任。這隱含著一個前提,也就是,個人無法也無庸為自己負完全之責,因為他今天的行為結果,不是他「個人」的決斷,而是他周遭人們跟他一起決定的。
這樣的例子隨處可見,前幾天某報紙讀者投書的初戀物語,可為代表。大意是說,國高中時代有個風采翩翩的學長試圖追求作者,然作者家庭保守,嚴禁談戀愛,作者也就遵從父母之指令而疏遠該學長。大學時代父母依然不贊成作者與男同學來往,直到研究所畢業,母親才為作者之終身大事著急起來,積極物色對象。此時作者也順從地與父母推薦之人選交往並結婚,作者的先生在收入與外表方面均為一時之選。近來作者用網路查詢到過去那位初戀的學長,發覺該人已又禿又胖,身材不若以往,職業也不甚令人欽羨。如此相較之下,更覺父母之安排以及眼光有其道理,心中對於當年的遺憾也已釋懷。
上面那則故事,不正是台灣社會大多數父母期盼,以及眾人推崇的價值嗎?包含我的父母在內,他們都認為,小孩可以不必成績優異、家財萬貫、光宗耀祖(能的話當然最好),最重要的是要「聽話」。父母是為小孩付出最多、設想最多的人,他們的「建議」一定是為小孩好的,所以他們希望小孩就讀他們理想中的科系、選擇他們贊同的職業、與他們認可的對象交往,省去「自己尋覓」和「嘗試錯誤」的時間與精神。作者事後很滿意父母的控管,他們的干預讓作者沒有浪費青春在一個將來會變醜貶價的男人身上。所以,「聽話」不僅是父母單方面的要求,子女也覺得這樣很正確,自己可以少走些冤枉路。
這正揭示了,我們是個崇尚「連帶決定」=「連帶責任」的民族,而反對「自己決定」=「自己責任」。從我們繼受西方的個人主義式的法律到現在,已過了七十年,法律是改了,不再有古代「連坐」或是「一人犯罪、全家受罰」的制度,但是人們的心理卻沒有改變。所以,上述法律系學生索取拾金報酬的例子,縱然初步的統計數字表明,大學教育或大學教授只需為她的言行負2%的責任,媒體和社會大眾卻花了不成比例的巨大篇幅來指責大學教育的失敗。同理,在醫療現場,常見家屬要求醫師對病患隱瞞病情,代替病患決定治療方針,也是這種集體決策、連帶決定的表現。這在歐美國家是無法理解的,醫療契約之主體為病患本人,行使同意或拒絕醫療之權利當然屬於病患本人(除非本人喪失意識而無從自己做決定),何以非權利人之家屬,其意願或決策竟更重於病患本人?
前陣子有學者為文批判,現在的年輕新進研究人員,失去了反抗的能力和創新的思維,只是乖乖地服膺設定好的規則,生產TSSCI、SSCI、SCI期刊論文。其實這並非年輕新進研究人員獨有的問題,而是整體社會價值,仍處在崇尚「連帶」與「保護」的氛圍中。個人的主體性是不明確的,很多人從未經歷過反叛、抵抗到自我確立的過程,雖肉體上已是成人,心理上卻依然是父母的從屬;這是父母所希望見到的結果,子女也樂得順從,享受不用決定的輕鬆,以及父母喜悅所施予之小惠。當父母或上位者都希望「引導」子女或下位者,往他們期待的方向走,並插入更多的干預措施、甚至積極代替子女或下位者做決定時,父母或上位者,如何能期待子女或下位者做出富原創性之思考?
無人我分際、無主體、無權利、無責任。這是我對台灣社會的最深層的焦慮。
近年媒體的發達也該為社會亂象負責,
以前的人其實不是比較笨,
而是因為獲得資訊的管道少,
很多法規政策都不瞭解,所以不知道要行使權利,
現在則是資訊爆炸的時代,
就算自己不想知道的事,也會天天有人不斷重複的說,
結果是知道得越多,社會就越亂,
因為每個人都變得「精明」了。
對,我想媒體之所以對大學教育或大學教授這麼大聲指責,其中一個原因就是他們認為,大學把「權利意識」這樣的武器和工具教給學生,讓學生拿來胡作非為。這是一個不當的誤解。第一,就如同你說的,現在資訊發達,大家隨時都可學到基本的法律常識。我們教育學生的內容,只不過是比較有系統的資訊罷了。當事人即使不是法律系學生或法官,還是懂得請求拾得的報酬。這與法學教育並無關聯。第二,我們不能因噎廢食,只因看到一個人濫用她的知識,就否定了知識傳遞和推廣的重要性,並且還攻訐那些負責傳遞知識的工作者。這毋寧陷入一個錯誤的思考:民智未開=純樸、傳統、有道德,相反地,主張權利=邪惡、沒良心。其實並不是這樣的。
拾得遺失物請求報酬的這個事件,若遺失人負擔不起這麼多的金額,但拾得人仍執意請求三成的話,我們應該用法律上的手段來公平、公正、公開的討論和解決才對。拾得人她的報酬請求固然有法律的根據,但是法律沒說「在任何情況下都一律三成」,法律規定的是「不得超過三成」,而且還有其他例如誠信原則的規定,防止拾得人濫用她的權利。我們應該用這樣明確的法律理論,來駁斥這種不當的權利行使。而不是用很模糊而無標準的「道德」來譴責她,甚至還連帶怪罪她的學校、教授,還有論者更誇張,因為這件事,而根本否定了「報酬請求權」的法律規定。
這件事既不是大學教育的錯,更不是法規條文的錯(可是竟然還有立委批評說這是「恐龍立法」…嘆)。而是那些路見不平,想要拔刀相助的「熱心人士們」,不懂得用相同的武器(=法律主張)反擊的問題,只好搬出一大堆莫名其妙的理由:拾得人沒道德、大學沒教好、法律沒規定好…來牽拖。
1,我与法律无缘,谈谈门外汉的看法。
(实质上)一个法律学生运用学到的法律知识,
主张了一个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这件事情似乎不存在有被批判的余地。
2,把这位同学看作[法学教育失败之佐证]。
原因也许是记者先生认为:
[只要法学院教育不失败,那么毕业生全部应该品德高尚]。
如果记者先生可以证明(Evidence based)这个命题,
那么困扰我们许久的种种社会问题,
乃至世界和平问题似乎可以用[国民必修4年法律]来迎刃而解。
3,我个人认为
大学应该为学生提供自由的学习环境,而不是强制统一思考的工厂,
教师则是知识的案内人,不是监督学生思想乃至人性的监管人员。
多元化社会下的大学允许多元化的思考/行动。
如果记者渴望寻求[可以制造同样思考的人群]的机制,
那么他只有翻看60年前的德国历史而得以满足。
4,崇尚[连带]还是[独立]的生活方式应该是个人的自由,
只是如你所说似乎东方文化赋予[自己决定=自己责任]的空间过小,
致使多数情况下我们不得不浸泡在[连带]之中。
我个人喜欢连带的生活方式,
但是同时也认为没有[自己决定=自己责任]基础的[连带]
是不健全的连带。
5,祝你圣诞节和新年都快乐。
現在的媒體水準已低落,對於它們的「黑白講」我幾乎不看,即使看的時
候也把它當成笑話來看。一位大學生的行為僅要大學與教師負責,不知邏
輯何在? 這不是笑話嗎?
以前一位台大醫師趙xx,因收受廠商饋贈而引起批判。有人說大學時代醫
學院的老師沒有教好醫學倫理,所以衛生署在醫師的繼續教育課程加入了
「醫學倫理」課,這是每六年更換一次執業執照時必需取得之學分。去上
幾堂課醫學倫理就變好了?另外也限制藥商送禮的金額上限,這也是表面
做法,如同政治獻金法一樣,誰守了?
用SCI期刊論文來算分數我猜想可能是對於教育部來說或許做事比較簡
單,而教科書的著作卻不能用來算升等分數,所以台灣沒有多少中文的專
業教科書。
想一想,全台多少學子、教師,他們的行為、命運在少數教育部決策者手
中定出,是多麼令人提心吊膽的一件事。
為政者如果不為將來著眼,只痛哪醫哪,那是無法解決根本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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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 New Year!
Dear Kai,
你提到的第1點,在台灣,結果卻是恰恰相反的。當事人被媒體揪出來,公佈了姓名、年齡、畢業學校甚至照片(隨便舉這個網頁當例子junbohouse.pixnet.net/blog/post/32767909,還有更多不勝枚舉)。她不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卻得遭受這種待遇。最近還有身邊的另一個例子,也很類似,既不是名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卻遭網路人肉搜索,不但自己的資訊外洩,連家人的姓名職業也全部被公開。仔細想想,我們對待強盜或搶劫犯都還沒有這麼殘忍咧。我對主流言論的說法愈來愈無法接受…
你說得沒錯,我很久不看電視了(公視除外,另,由於我沒接第四台,所以電視也收不到外國節目),特別是call in或是名嘴評論,通常聽不到五分鐘就讓人想砸掉電視機。
黑白講那個,是系上某位老師在他的臉書上面提到,我才找出來看的。他講得很客氣,說媒體責怪大學教授的說法沒有切中要點。前輩你比較直接,說這樣的邏輯是笑話,我亦同感。但是可怕的是,那篇社論的語調是振振有詞,彷彿要振聾發嘳,絲毫沒有感到自己的思考有何謬誤處。而且我想這種言論代表了相當多數人的想法。
為了解決法律人道德低落問題,我們也有人提議要増設「法律倫理」課程,而且今年新制國家考試(律師和司法官)也納入為必考科目。不過就像你說的,我也很懷疑,道德難道是變成了考題後,就能有所提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