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反面教材

        最近接了某飯店的住宿約款翻譯工作,不用全文翻,只要照著前人的譯本修訂。不巧本人從事相關職業,很多錯誤(不論原文或譯文)實在無法視而不見,翻完之後白頭髮多了好幾根。與大家分享:

1.モデル宿泊約款:這是本件的大標題。
老實說,我還真的看不懂這個日文。這是「住宿條款範本」(sample),可以給其他飯店參考,然後自由訂定自己的住宿條款意思嗎?還是「定型化條款」(standardized contract terms),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之用,而單方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我看原本的翻譯是「典型住宿條款」,好像跟後者比較接近。 

2.
ホテルに宿泊契約の申込みをしようとする者は、次の事項を当ホテルに申し出ていただきます。

(1)首先奇怪的地方是
日文,這句話的主詞是旅客(は前面那長串),而不是飯店我們以前在日文課都學過,ABに…していただく」是指A從B那邊獲得某項行為,例如ABに電話していただく」A獲得B的電話B打電話給A。好,那本句話,「客は…ホテルに申し出ていただく」,字面上應該是客人獲得飯店的某些資訊飯店告訴客人某些資訊
        怎麼會是這樣呢?明明是客人把自己的姓名住址等資料告訴飯店啊。他們怎麼寫成是客人要獲得飯店的資料?我讀解有問題嗎? 

(2)
原譯文:「有意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合同者,須向本飯店提出如下事項的申請。
        「合同」用語的問題暫不追究,反正這很明顯是找大陸人翻的。

A.
問題是「申請XX契約」到底是啥意思?契約有用申請的嗎?這一定是個完全不懂法律的人翻譯的東西。「申込」一般而言是「申請」沒錯,但是法律上應稱為「要約」(民法154條,offer),這是與「承諾」(acceptance)相對的概念,意指「以訂立契約為目的之意思表示」。這裡翻譯成「向本飯店要約住宿契約者」不妥,因為「要約」通常不做動詞使用,既然「要約」意為訂立契約之意思,應翻譯成「與本飯店訂立住宿契約者」即可。

B.
譯文後段須向本飯店提出如下事項的申請也是夠奇怪了。下面那些事項是旅客的姓名住址等資料,向飯店提出姓名住址的申請幹麻?原譯者一定是把「申し出る」直譯為「申請」,才會變成這樣。「申意為offer, proposs, suggest, request, ask for抱歉我沒日華辭典,只能查日英,所以應該翻成須向本飯店提供下列資料不就好了嗎。

3.
以下是一段很長的譯文:「當第N項的申請費在依據第N項規定並由本飯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未能支付的場合下,即為住宿合同失去效力。但是,這種情況僅限于在指定申請費的支付期限之際,本飯店將該宗旨告知了住宿客人的場合下。」
        錯字「于」就不提了,反正這一定是用軟體把簡體字直接轉成繁體字的結果。重點是,各位看得懂上面這段中文到底在說啥嗎?我把日文附上。

N項の申込金を同項の規定により当ホテルが指定した日までにお支払いただけない場合は、宿泊契約はその効力を失うものとします。ただし、申込金の支払期日に指定するに当たり、当ホテルはその旨を宿泊客に告知した場合に限ります。

(1)
「申込金」應翻成「定金」民法249。我實在不知道旅客要對飯店繳納什麼「申請費」… 

(2)
其他中文不通順的地方就略過不提了。原譯者只追求直譯,完全不考慮中文讀者是否看得懂。
       我會這樣翻:「第N項的定金,依據同項規定,未於本飯店所指定的日期前支付者,住宿契約失其效力。但以本飯店已將該定金支付期限告知旅客之情形為限。」

4.
当ホテルは、前項の規定にかかわらず、同項に定める時間外の客室の使用に応じることがあります。この場合には次に掲げる追加料金を申し受けます。
        原譯「儘管有前項的規定,本飯店有時可以提供在同項規定的時間以外使用客房。這種情況下,將收取如下所列舉的追加費用。」
        為什麼契約會出現「儘管」這種口語呢?本飯店有時可以的用法也很不自然,原文要表達的意思是,「飯店得如何如何」吧。我會翻譯成「即使有前項規定,本飯店仍得同意在同項規定的時間外使用客房。此時將收取如下的追加費用」。

5.
用語問題(中國用語跟台灣用語的差異除外)
(1)慣習:原譯「慣習」、「慣例」。用語不統一的問題就算了,正確應該是「習慣」才對,民法第1條。
(2)善良の風俗:原譯「良好的風俗」。這也是法律用語啊,善良風俗。
(3)法令規定に反する行為をするおそれがあると認められるとき
        原譯「進行違反法律規定的可能性很大的時候」。我真是快昏倒了。不就是很簡單的翻譯嗎,「有從事違反法令行為之虞時」。為什麼會是「可能性很大」「的時候」?白話文運動嗎?
(4)日文原文也有用語不統一的問題,一下是お客様,一下又是宿泊客

        好累,我已經沒有力氣寫下去了,到此打住。總之這是一份原文就不縝密的契約,我強烈懷疑旅館有找律師看過,因為甚至漏標某個條項數字。如果這是經手律師之作,應該建議他們換人。然後原譯者又是大陸人,沒學過法律,文句生硬就算了(不過有些倒是白話得讓人絕倒),有的根本就是錯誤的用法。整份東西就是先天不足加上後天失調。不過我不打算把這些問題和分析交出去,反正飯店也沒付我法律顧問費。

        以下是純抱怨。固定接翻譯工作到現在過了2年多,有些原稿日文看了會讓人想吐血。尤其是自以為優美,用一大串子句和形容詞來描述某樣東西的寫法。日文句子一長,就容易發生主語和述語不一致的問題,簡直不知所云。為什麼這麼爛的文案還要花錢翻譯它呢?我不明白。不過這根本件無關,離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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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ホテルに宿泊契約の申込みをしようとする者は、次の事項を当ホテ
    ルに申し出ていただきます。

    這 いただきます 是 もらう 的謙譲語,等於 頂戴する。

    意思是 敬請提出下列資訊。

    如果改為 次の事項を当ホテルに申し出てください ,可能比較易懂但是
    較為口語化。

    看看 札幌的 センチュリーロイヤルホテル 的宿泊約款,也是同樣文字:

    http://www.cr-hotel.com/organization/index.html

    第2条1 当ホテルに宿泊契約の申し込みをする方は、次の事項を当ホ
    テルに申し出ていただきま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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