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大學學生無故取消京都民宿事件的反向思考(上)

(本篇嚴禁轉載,違者必究)

事情的始末可參看PTT日本旅遊版CaRaMac版友文章,大致上是說,京都有間小旅館,自稱來自中央大學的學生訂了8晚的4人房,但無故爽約(到底是no show還是有取消,從新聞報導和老闆的回應無法研判),這件事情是直接的導火線;其他還有包括從去年底到今年一月間,有幾個台灣團體預約,總計逾一百人次預約都「取消」或「爽約」,造成該民宿重大損失,因此在網路公告「不接受台灣人預約」。(現已刪除此規定)

網路上幾乎都是一面倒的譴責言論,「人在國外,就是代表台灣」,「將心比心」,「做人要有良心」,不然「台灣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形象就毀了」。甚至有人主張要觀光局出來呼籲,或是叫中央大學校方出來道歉。
我在北海道某青年旅館打工過將近2年,也住過許多小而美、溫馨型的民宿。日本的旅館多半秉持著「信任」的原則,即使規定N天前取消必須付違約金(取消費用),但是很少有業者真的在預約時,要求客人提供信用卡號碼或匯訂金,所以即使客人違反的規定,比如說住宿日的前一晚才取消或no show,旅館也沒辦法。在道德層面上我同意網友的意見,利用日本旅館的信任,恣意no show,是非常惡質的行為。

但是no show、違規取消(須付違約金的情形)和「一般取消」的意義是不同的。即使客人今天訂了,明天取消,只要他有按規定取消,我不明白經營者有什麼立場不高興。經營者本來就該計算風險和成本,例如東橫INN那樣的大型商務旅館,客人直到住宿日的前一晚都能取消(而不必付違約金),那是因為他們把客層定位為大都市出差的上班族,因工作變動而取消訂房很正常,他們的房間夠多,足以應付頻繁的預約和取消的更動;富良野寶亭留這樣觀光休閒型的飯店,旅客只能在住宿日4天前取消,3天以內則要付違約金。至於團體預約,取消的規定通常更為嚴格,必須更提早進行。取消的規定,是每一間住宿設施得依照自己的經營狀況來決定的。

回到本事件,該民宿規定,取消必須在住宿日的3天以前進行,否則將收取消費。既然他們的規定看起來跟其他日本住宿設施差別不大,為何別的住宿設施不會規定「不接受台灣人」,而這家民宿卻必須這樣行動?各位沒有意識到,這樣的規定是有問題嗎?否則為何該民宿過了幾天就自行消除該字樣?當然,你可以解釋說,這是因為台灣網友真誠地向民宿道歉,所以老闆氣消了;但是我想指出另一個被忽略的面向:「旅館不接受台灣人住宿」的行為是違法的,是明顯的種族歧視,這種行為不該被容許。「歧視」不是空泛模糊的概念,更不是「我感覺自己被歧視了耶」這種唯心論,以下將詳細說明,民宿的行為已構成法律上嚴謹定義的「種族歧視」。

1.
不論種族,人人均有平等使用旅館的權利

聯合國「消除各種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Internation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台灣和日本均已簽署批准)第5條規定,締約國依本公約第2條所規定的基本義務,承諾禁止並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保證人人有不分種族、膚色或民族或人種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權利,尤得享受下列權利:(f)進入或利用任何供公眾使用的地方或服務的權利,如交通工具、旅館、餐館、咖啡館、戲院、公園等。

另外日本旅館業法第
5條規定,旅館業除了法定事由例如已經客滿,或住宿者明顯有傳染性疾病,或住宿者從事賭博等違法行為外,「不得拒絕旅客的住宿」。

(本段是關於「條約」效力的進一步說明,不想看的人可以跳過。日本對憲法採間接適用說,認為憲法規定的是公權力與個人的關係,而不能直接適用到私人之間。同理,像「消除各種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這種規範對象為「國家」的條約,也無法直接適用於私人。私人的自由、平等若被另一個私人侵害,且超過了社會容許的限度時,只能依照民法關於私人間行為的一般規定,例如民法第
1條(基本原則)、第90條(公序良俗違反)、第709條(侵權行為)等規定,由法院認定該侵害自由平等的行為無效或違法,以保護私人的利益。在適用私法的這些一般規定之際,憲法和條約的內容將是解釋的基準之一。)

以上條約和法律指出了:「旅館」有其公共性,旅館住宿契約跟普通私人間的法律行為有異,所以國家得以法律限制旅館業者「必須平等讓各種旅客住宿」,也就是說,在這個層次上,平等的要求是大於旅館業者的財產權(自由決定要給誰住宿)的。舉個反例,日本經常有房東「不租房子給外國人」,但民間的房屋與旅館不同,沒有公共性,國家對於房東的行為無法干涉,房東也不會因為這樣的規定被告。

3 comments Add yours
  1. 請問民宿是屬「旅館」或是「民間的房屋」?

    因為很多民宿是民間個人的房屋,分一部分出來營生而已,與房
    東出租房子不是相似嗎?

    我對法律沒有概念,可能問的是幼稚園級的問題。

  2. 以下是日本wikipedia對民宿的說明:

    民宿(みんしゅく)は主に民間が運営する、多くの場合小規模かつ、客室が和室である
    など設備が主に和式である宿泊施設のこと。観光・レジャーによる利用を主体とし、多
    くは家族単位での経営である。

    旅館業法の分類では施設基準により、簡易宿所営業許可取得であることが多い。

    所以民宿也受到旅館業法的規範唷。

    旅館業法 第二条  この法律で「旅館業」とは、ホテル営業、旅館営業、簡易宿所営業
    及び下宿営業をいう。

  3. 謝謝解說.

    畢竟法律條文對於我這外行人來說,好像中國古文般的字字珠璣, 卻又漏
    洞百出才讓內行人有辦法鑽.

    所以才需要有人學法律, 只是我一直不懂:為什麼立法委員不需經過法律
    常識的訓練(或簡單的認證或講習)? 隨便一種行業的人只要夠大的黨提名
    就會選上, 那他(她)是否有能力立法, 還是只是當該黨提出的法律條文的
    投票部隊而已?

    抱歉, 扯太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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