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婚姻,一男一女以成立終生共同生活體為目的之身分行為,在憲法位階受到制度性的保障。

 

        某日,已舉行完婚宴的朋友T說,她不想馬上去辦登記,因為她覺得(法律上)結婚與否,對她和男友的生活沒有實際的影響,但這個想法遭到男友極力反對,於是她問我,法律上結了婚和未婚,有什麼不同?結婚到底有哪些好處和壞處?幾個月後,某個學生也述說了類似的故事:他的男性朋友A和其女友B已辦完婚禮,但B突然表示不想去登記,A非常震驚。這兩個故事的結局我並不清楚,但衷心希望他們能找到妥協點。

 

        對婚姻的質疑不只有他們,今年四月中,當政府公布了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以及衛生部長發表二代健保可能增加單身者的保費後,我閱讀了陳昭如學姊在中國時報上的一篇〈奉國家之命成婚〉,感觸更深。

 

        學姊整理了一個詳細的婚姻特權列表,標示出已婚者在法律上可享有優惠待遇:配偶之間的贈與可免繳贈與稅、遺產稅、土地增值稅;領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的主要資格條件之一現有或曾有婚姻關係;必須是「不孕夫妻」才能合法使用人工協助生殖科技;須具有婚姻關係才能領取公教人員、勞保生育給付;公教人員結婚可領取兩個月薪資結婚補助。雖然這個清單還列了所得稅法上的配偶的加倍標準扣除額、配偶薪資特別扣除額,但我傾向把這兩者剔除,因為這是一加一等於二的算法,是把兩個單獨的個人所享有的扣除額加在一起罷了。

 

        上面那些是民法以外的法律對婚姻的特殊保障。那麼民法又給了已婚者什麼樣的優惠呢?第一,婚姻關係中,可要求配偶對自己誠實、忠貞,並且在自己不願意的情況下,他方不得任意終止這段關係(除非有離婚事由)。第二在婚姻狀態中配偶享有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請求權。夫妻互負扶養義務,且為生活保持義務,亦即夫妻榮辱與共,你必須讓配偶過著與自己相同水準之生活。第三,當婚姻走到了盡頭可以進行公平清算程序:離婚時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贍養費請求權死亡時除有剩餘財產分配外還加上配偶繼承權。最後,婚姻可以保障你的小孩:法律上的婚姻關係中所誕生之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分與父和母之間發生親權扶養和繼承之權利義務

 

        但捫心自問,以上這些效果都是我們所希冀的嗎?不用結婚的方式,難道就得不到相同的保障?我必須誠實以告,答案是,用契約可能更符合自己的需求。看重婚姻的經濟效果者(重視上述第二點和第三點者),可使用合夥契約+遺囑,順便加入違約金條款,例如:「若因可歸責於一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破壞雙方之信賴關係時,他方得終止契約關係,請求清算合夥財產,以及新台幣XXX萬元之違約金」,如此可達到類似於上述第一點之效果。至於子女的法律保障,那更容易,生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本來就視為婚生子女(母親因分娩之事實而與當然子女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至於生父,進行認領即可(簡單地來說,只要有把該子女當作自己子女的意思就行,去戶政事務所辦認領登記,算是證明此種意思的方法)。

 

        極端一點地說,如果婚姻的作用拆解成家事服務、情感交流、經濟保障、生殖細胞來源,那麼,為何不能個別的去訂定契約,用市場機制去處理(也可以受到公平的交易規則的保障)?如果某甲的收入夠高,與其跟某乙組成排他性的婚姻生活共同體,五年後離婚,結果這五年的收入還得分乙一半,還不如把自己的上述種種需求外包化:家事請幫傭處理、性服務找網友、情感傾訴找朋友或家人、生殖用醫療科技解決。

 

        當然我沒有那麼解構,把上述各個層面的需求徹底分開並由不同的對象承包,最終自己還是會覺得有那麼一點不足吧。人或許還是需要一種情感上的安定,亦即把各種功能匯聚在一個對象個體上的渴求,按照中川善之助的說法,就是一種全面性的、整體性的、本質的結合關係。雖然我懷疑這樣從一而終的願望,有多少分是出自本能,又有多少分是被建構而生。

 

        回到法律的問題,法律對婚姻的制度性保障,給了懶得自行規劃的人們一個選擇,至少它是個公平的遊戲規則。婚姻就如同旅行社既定的套裝行程般,它不是客製化商品,或許可以符合多數人的需求,但絕對不是每個人的需求。現在剩下的問題是:感覺婚姻制度不符所需的那些人們,或者自始自終便欠缺婚姻當事人適格的人們(例如同性伴侶),倘若不具備個別協商、訂立契約的能力或時間,就處於無規範、無保護的狀態,無從期待國家法提供類似婚姻的保障。結婚和不結婚,彷彿是一百和零的選擇(不是指好和壞的一百和零,而是法律介入的程度,介入愈多不見得愈好,前面已經說過了)。

 

        有時我也想抱怨,為什麼國家偏好一男一女的組合,而給予特殊的待遇。個人是支持多元主義和生活型態的選擇自由的,雖然在教學上,我還是必須以現有的婚姻制度為主要分析對象,但是衷心希望,分析、討論了這個制度後,我們對它的基本形象、範圍、規則、存在的必要性提出想法和疑問。不是奉父母之名成婚,不是服膺社會期待(成家立業、擺脫敗犬之名)結婚,更不是推給履行社會責任這個模糊的概念,而是問自己,我真的需要婚姻嗎,我跟他∕她的關係用這個制度去規範、框架會是最好的選擇嗎。

 

8 comments Add yours
  1. 現代人的人際關係太錯綜複雜, 很難在現實中找到理想.
    生殖用醫療科技解決? 生的孩子誰撫養帶大? 沒有父母付出照顧, 長大之
    後誰又能保證有顆溫暖的心?

    今天看到一則新聞 (台灣人口白皮書中提出的建議):
    針對40歲以上未有生育或收養子女的人口,加成徵收老年照護保險費用.

    寫這白皮書的人沒有考慮到:即使有子女, 如果都在上班無法照顧, 那豈
    不是與無子女者一樣? 又如果子女完全不管父母, 那仍然與無子女者一樣.

    你該不會把這題目當考題考學生吧?

  2. 我非常驚訝有學者建議「40歲以上未有生育或收養子女的人口,加成徵收老年照護保險費用」。找出了報導的原文(出自5月31日的工商時報),卻沒
    有記載是誰在哪裡提出這種主張。人口政策白皮書發表於2008年 http://www.ris.gov.tw/version96/pe_004.html裡面並未提及「加成徵收
    老年照護保險費用」,即便是最近召開的「人口政策白皮書」具體措施及訂定績效指標會議,
    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sn=3808也沒有看到這樣離譜的提案。

    過去我們認為照護年老的父母是子女的義務,國家若提供了什麼幫助(津貼、照護服務),也不過是恩給性的福利,是為了協助家庭完成養老的任
    務。然而這樣的想法現在遇到兩個挑戰:第一是在理論層面,法治福利國有義務保障每個國民的生存權,提供最低限度的生活所需,包括高齡者之照
    護;因此國家提供照護服務,是履行自己的義務,是落實社會權保障的重要措施。第二是現實面,正是因為人口高齡化、家庭照護功能式微(婦女勞
    動參與率提高),我們才需要國家介入高齡者照護問題,籌設長期照護保險。

    上述那位學者之所以要求無子女的中高齡者繳納更多保費,應是認為「沒有子女的高齡者,其照護工作必須由國家負擔,故應多繳錢」之故。這個思
    考以「照顧年老父母是子女的義務」為前提,不但背離上述理論和現實面的狀況,也完全無視社會保險制度的正義理念。社會保險透過強制納費,以
    社會移轉性支出來達成社會正義的理想:富者的財富流向窮者、代間移轉的設計,發揮水平或垂直再分配的功效。亦即社會保險制度制度中,保費的
    高低乃與被保險人之所得相關(=所得再分配之功能),卻與「風險事故發生率」無關。例如全民健保,我們繳納的保費是所得的固定百分比,保費
    和我們的健康、年齡狀態毫無關係,並不會因為我體弱多病、年紀大,就醫的可能性提高,而增加保費。但民間的保險就不是這樣了,例如一般的醫
    療險、防癌險,會因加入時的年齡而有不同的保費,保險事故發生機率愈高的人,保費愈貴。回到照護的問題,只要長期照護保險它是社會保險,就
    不能以「

  3. 果然是學者發揮查文獻的精神.
    看了新聞報導之後我沒有去查證, 實在是太疏忽了. 原本一直不相信媒
    體, 竟然把這消息當真. 看了你的回應文章之後, 努力找到新聞所引用的
    白皮書原文, 一看之下差點昏倒.

    http://www.feg.com.tw/tw/news/news_details.aspx?N_ID=503

    http://www.feg.com.tw/60wp/FEG60WP_009.pdf(全文)

    再仔細讀那報紙的新聞, 會發現那記者從頭到尾都沒有提到是那兒的白皮
    書,什麼人寫的. 如果有讀者認為那是政府的白皮書, 那記者也不必負任
    何責任.

    想不到被這記者給弄糊塗了(不能說記者騙人, 因為他根本沒有告知來
    源), 我不禁對自己搖頭.

  4. 哇感謝你,找到了報導的來源。我google了很久都找不到。
    雖然不是政府的白皮書,但的確是出自某些「學者」:
    三位社會學的教授,還有一位媒體人
    不知道他們是如何分擔執筆部分,到底是誰提出了那個荒謬的建議。真的令人搖頭。

  5. 写的真好。
    不论传统,信仰,还是规范…都会时不时成为对少数人的暴力?!
    结婚成为大多数或许不失为是一种解脱。

    comments跑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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