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嚴禁轉載,違者必究)
2.類似案例:溫泉設施禁止外國人入浴,構成種族歧視
舉一個日本真正的「歧視」案例作參考──小樽「湯之花」溫泉訴訟。
由於小樽港有許多俄羅斯籍船員停留,泡溫泉時經常不守規矩,穿鞋、帶酒入內、大聲喧嘩、身體上還有肥皂就跳進浴池,造成其他客人困擾,湯之花溫泉浴場(本件訴訟被告)1998年在店門口掛上「禁止外國人入場,Japanese Only」之招牌。1999年9月,原告1(1989年後居住於日本的外國人)與原告2(1992年後居住於日本的外國人)造訪湯之花溫泉,被擋在門外。被告說明,由於俄羅斯船員不遵守入浴規矩,因此禁止外國人入店。原告解釋自己並非俄羅斯船員,而是與日本人結婚的外國人,並長年居住於日本,希望能入店沐浴,但依然被拒絕。原告1在2000年取得日本國籍後,再訪湯之花溫泉,並出示駕照表明自己是日本人,但店員認為「你是白人,從外表上看不出是日本人」,因此禁止其入場。原告3(1989年後居住於日本的外國人)在2000年要進入湯之花洗澡,被店員拒絕。原告3人要求小樽市政府應制定「消除種族歧視條例」,但市政府僅對湯之花進行行政指導(且湯之花拒絕拆掉禁止外國人的招牌),並未制定條例。原告因而將小樽市政府和湯之花溫泉列為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小樽市政府的部分暫時省略,關於控告湯之花溫泉的部分,札幌地方法院認為,「湯之花在門口張貼拒絕外國人入浴的告示,一開始會令人覺得,這是用國籍來作區別的行為(筆者註:法院的意思是,用「有日本國籍」和「無日本國籍」來作劃分基準。為什麼要強調這點?因為一般而言,因「有無國籍」而給予不同待遇,例如是否可享有參政權等,只要在合理的範圍內,這樣的區分是合法的,亦即不會違反「消除各種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規定,參見日本外務省Q&A的Q4項目),但人的外表並不能判斷其國籍,且原告1已證明自己取得日本籍,依然被拒絕入浴,因此被告的這個規定實際上並不是用「有無日本國籍」來做區隔,而是以「外表看起來是外國人」這種「種族、膚色、民族或人種」的標準來判別並對客人加以限制。參照憲法14條1項(平等權)、民權與政治權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26條和「消除各種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規定旨趣,被告的行為即使是私人間的行為,也該當於種族歧視。」
接下來,法院肯定湯之花基於其財產權,享有營業的自由。但湯之花是根據公眾浴場法,獲北海道知事之許可才能經營的公共浴場,有其「公共性」。公共浴場「對於希望使用浴場的顧客,不論其國籍或人種,均必須同意」。當然針對擾亂浴場秩序的顧客,浴場可要求其離開,或教導顧客應有的入浴規則,或向警察報案處理。被告不以上述方法處理問題,而逕拒絕所有外國人的入浴,此一做法欠缺合理性,構成侵權行為。最後法院判決湯之花溫泉應賠償原告每人100萬日圓。
3.旅館所設「台灣人不可住宿」之規定構成種族歧視
以上1和2的論證,可歸納如下:旅館具有公共性,不論旅客的國籍或人種而,均應同意其住宿。「拒絕OO國籍旅客住宿/預約」的作法,就跟湯之花「拒絕外國人入浴」的行為一樣,都是違法的種族歧視。旅館要避免旅客爽約帶來損失,得使用「住宿日的N天前必須取消,否則徵收XX日圓」的罰則,遏阻no show的惡質旅客,這才是正途。
法律上的論證講完了。我再次強調,道德上我譴責no show的旅客,這篇文章絕對不是為他們說話。而是我站在自己的立場:我是台灣人,我居住在日本,我在預約旅館時願意提供信用卡號碼,我無法忍受某一家旅館因我的出身而對我差別待遇。同樣的,假設某餐廳、某電影院、某火車規定:「台灣人不得入內」,不管他們有什麼理由(台灣人吃飯聊天很大聲,破壞餐廳氣氛;台灣人喜歡在電影院內講手機,影響其他觀眾權益…),你難道不覺得是種族歧視嗎?
我只能說,台灣同胞太善良了,總是先反省「自己」,想到「自己」有哪裡對不起別人。但是遵守規定的台灣人們啊,我們為什麼要接受,某家日本旅館把我們跟那些沒水準的no show旅客劃成同一類?只因為我們不巧國籍跟他們一樣,都是「台灣」嗎?
國籍或種族是一個最容易區分、最不用動腦的判斷基準,但這經常是「錯的」歸因方式,錯的事情累積多了,就變成偏見和(廣泛意義的)歧視。你覺得為什麼京都該民宿立刻把「台灣人不能預約」的字樣從網頁拿掉?網友的誠意感動天是有可能的,但是我認為他若再把那種字樣多掛個幾天,就會有NPO的人來抗議和市政府的行政指導。國家以及具有公共性的設施,不應該從事任何助長偏見和歧視的行為。
很精彩的見解.
台灣的某”水果”報導:
http://1-apple.com.tw/apple/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Sec_ID=5&ShowDate=20080128&NewsType=twapple&Loc=TP&Art_ID=30212883
沒錯,旅客直接上門,民宿不會拒絕(因為人出現了). 但是想拒絕台灣人的
預約又不能明文規定拒絕, 那只有來”陰”的. 如同上述的報導所言”如剛
好有三筆不同地區的訂單同時進來,會優先將台灣客刷掉。”, 或是不回
覆, 或是回覆說客滿, 那又如何舉證他們有歧視或偏見?
如果我是那京都民宿的老闆, 淡季時不妨接台灣人的預約, 報著有來住就
賺到的心態(反正對淡季沒什麼期待). 如果是旺季, 我才懶得回覆.
一些北海道的民宿的網頁明白標示: 只接受電話預約(這可不算是歧視了
吧, 如果你會日語, 又說是台灣打來的, 那非常抱歉, 已經客滿了, 希望
下次有機會為你服務…).
贊成這樣的反向思考!很棒!
但就像happy snoopy大大說的,
其實若日本民宿都開始對台灣客來『陰』的,那才是真的悲哀!
相比!這個會大辣辣的將拒絕貼在網頁上的民宿老闆,似乎還是個古意人!
說實在的!我們無法要求別人怎麼看我們,但當我們坐的直、行的正時,別人的看輕就真是一種歧視!
但是當自己連腰幹都沒法挺直時,除了丟臉,哪有立場大言不慚說人家歧視,法理不容但情何堪!
這次的事件多數網友自省的反應,說實在的並不是出於善良,而是氣憤,氣憤為何國人如此不長進,
那是一種自尊長期受到嚴重傷害的吶喊和怒吼!若真的被人家歧視了!是自己國人累積惡果招來的!
若今天這些一直存在、一直沒有改進的不道德事件層出不窮、與日日增時,
甚至因此讓其他國家的人產生了狹隘的主觀意識,
說實在的,除非我不是台灣人,不然我還真沒有顏面大聲說不要歧視台灣人,
雖然NO SHOW的不是我!
雖然大聲喧嘩的不是我!
雖然我行的正、坐的直!
但除非我不是台灣人,不然我無法為同胞們的行徑辯護!唉~這就是現實的悲哀~
所以反省就會來的更大更深!因為這畢竟不是單純的歧視那麼簡單!
不過版大的反向思考,因此提供了一個更大的反省空間,真的很不錯!
happy snoopy說得沒錯,這家民宿是拒絕台灣人預約,並不是拒絕台灣人住宿(如果客
人都已經上門了,民宿應該不會拒絕吧)。拒絕住宿可以認定是明顯而直接的歧視,拒絕
預約能不能這麼肯定就很難講了,這點我在寫這篇網誌時也想過。
如果民宿「來陰的」,也就是像happy snoopy和pangpang說的,接到台灣客人的預約,
然後藉口推掉,我們當然沒辦法舉證他有歧視。雖然情感上我會覺得有點悲哀,但是不至
於這麼氣憤(也自然就不會有這篇文章)。畢竟玩陰的和公開張貼「拒絕XX人預約」的意
義完全不同,後者就跟某公園入口標示「禁止XX人進入」一樣,是公開的、具傳播力的種
族歧視作法。
所以我會這麼在意的原因是,(跟網誌內文有重複)這是一間有「公共性」的旅館做出的
行為之故;如果是某個日本人隨便在2ch上寫大放厥詞,那是他的言論自由,如果是某個
日本房東拒絕租房子給XX人,那是他的財產處分自由,我也不會指責他該當法律意義上的
歧視。
感情上我還是很同情小民宿的。在日常生活的具體行動上,我們只能盡量跟要來日本玩的
台灣朋友宣導,不要亂預約,預約了就要去住。
siehchuen桑
所言甚是!
但是或許天性固執和捲毛吧!
實在是無法將這些拒絕台灣人訂約的言論當作是種單一而純粹的歧視,
就好像出了車禍被人撞又撞倒路邊的老人家一樣,雖然人不是我殺的,
但是很難對的起自己的良心,
類似不殺伯仁、伯仁卻因我而死的這種心境,沒辦法平復吧!
總覺得自己是理虧的一方!呵呵!所以也就不覺得那是一種歧視!
反而覺得若能喚起國人的自覺,也就不需要受到這種屈辱!
角度雖不同!但要求的結論是一致的!都同樣討厭這種被人看輕的感覺!
嘿嘿!這不會是一種自虐吧!哈哈哈~~
又是一篇胡謅, 這種論調與老共的民族主義無異, 象牙塔式的擴張自我意識,
你還不是把個案提升到 “國籍” 的境界, 影射 “日本是民族歧視的國家”, 自己都有”刻板印象”就不用再戴什
麼高帽子說是”反向思考”
中央大學的學生應該受到教訓, 如果今天發生的地點是在印度或中國, 我們更應該要求這些學生磕頭道歉,
付出勞務, 這樣才能建立國家文化
“喜歡自省” 沒啥不好, 這是高尚的表現, 是台灣的競爭力,
你的閱讀能力顯然有很大的問題
我從來沒有說「日本是民族歧視的國家」,我整篇只有說「該民宿不讓台灣人預約或住宿是歧視行為」
即使是我舉例的歧視判決,也僅是一家溫泉業者的行徑
我不知道你為何覺得一間民宿或是一家溫泉等同於一個國家?
我從未說日本是民族歧視的國家,相反地,我還覺得他們「政府」很重視平等咧
你看小樽那個判決就知道啦,小樽市政府可是費盡心思,召開了好幾次會議,勸導業者不要歧視
還用行政指導對湯之花「諄諄教誨」,希望他們不要再繼續掛那塊歧視的招牌了
所以日本國哪裡是什麼歧視的國家?我又哪裡「影射」日本國歧視了?
我舉出那個判決,正是要告訴你,這個「國家」平等公正得很,錯的是個人行為
謝謝你的留言,在多方面的意義上,我很高興
不小心逛到妳這篇
沒想到錯過了這麼精僻的法律見解這麼久…
妳說的有道理
只是我腦中想到的,總是些模糊空間的例子
比如,參加北大留學生中心的HOME STAY統一幕集活動
某一位於羅臼的家庭口頭向留學生中心的職員表示
「希望不要是X國人,因為以前的經驗告訴我,他們的習慣不好」等等
結果某一個X國A留學生表示想去羅臼(假設的),而好死不死羅臼參與的家庭就只那一間
結果留學生中心的職員說出了該家庭的情形而婉拒了A,要他找別地方的家庭…
現在問題來了,依照文中所述的公共性原則
HOME STAY是向各地的役所登錄而開放給所有有意願參與該活動的留學生的
因此似乎是具有「公共性」的
或許會想到留學生參加HOME STAY是自行負擔交通費而已,HOME STAY本身是免費的
「非營業」,所以參與HOME STAY計畫的家庭是有限定國籍的「可能性」的…
然而依文中舉出的ICEFRD公約第5條的用語「供公眾使用的服務」,再加上舉例時有舉到
「公園」
因此似乎只要是開放給不特定人,即使是無使用對價的也在該公約的適用範圍內…
我不知道這樣的分析是否正確
但若正確的話
會不會覺得有些違和感?
因為或許家庭們會想說「雖然我開放給HOME STAY,但為何不能依我個人的經驗決定我的
家該開放給哪些人?」
像這個例子,妳會覺得如何呢?
你說的Home stay的例子很困難
首先,原本home stay就有各種目的和形式
例如鹿兒島縣的這個
http://www.pref.kagoshima.jp/kenko-fukushi/kodomo/ikusei/H20honkonukeire.html
他的活動就是只有香港人能去home stay,當然跟歧視毫無關係
因為他們的目的就是要跟香港交流
不過我想你說的情況不是這個
而是理論上應該開放給「所有有意願參與該活動」的留學生的home stay
我認為這是指「home stay活動」本身開放給所有國籍的人,每個人都享有報名的機會
並不是「每個home stay家庭」都有義務開放給所有留學生,而不問條件
假設某home stay位於離島,盛產海鮮但缺乏蔬果,而拒絕吃素的留學生
我想大家不會說那是歧視
回到法律論,我認為home stay家庭並不該當於「供公眾使用的地方或服務」
因為它並非以不特定多數人為對象,而是類似於租賃,是特定少數人的私人活動
(以不特定多數人為對象的是home stay活動才對)
正如房東拒絕租給外國人或某國人房子,在法律上無法構成歧視(雖在道德上應被非難)
某home stay家庭拒絕接待某國人,恐怕也在法律上拿他沒輒
我想法律只能確保「home stay活動」的非歧視性
每個留學生不論國籍、種族、膚色,都可以報名
但是留學生並沒有指定「home stay家庭」的權利
也就是說,被留學生指定到的家庭還是可以拒絕的
謝謝回覆
結論上我想和我的法感相同…
本來有打了一篇頗長的來回應妳的
結果豬頭地把它關掉
它就這樣一去不復回了…哀